关于基金中基金(FOF)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1021
2016年10月21日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《关于基金中基金(FOF)的基金经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。
一、通知的目的和依据
为进一步完善基金经理的自律管理,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协会”)根据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--基金中基金指引》(证监会公告[2016]20号)和《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》(中基协发〔2012〕7号),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,对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经理(以下简称“FOF基金经理”)注册登记相关流程进行细化,发布本通知。
二、关于FOF基金经理任职条件
申请FOF基金经理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;
⑵具有3年以上在金融行业从事证券投资、证券研究分析、证券投资基金研究评价或分析经历,且最近1年从事上述有关工作;
⑶没有《公司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;
⑷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,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、银行、保险等行业的监管部门以及工商、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;
⑸通过协会组织的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(FOF类);
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三、关于FOF基金经理注册登记管理
基金经理的注册、变更及注销材料均采用电子化方式,通过协会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进行报送。FOF基金经理注册、变更流程与其他类型基金经理的注册、变更流程相同,根据《基金经理注册登记规则》提交注册、变更申请材料。
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FOF基金经理前,需要通过FOF基金经理法律知识考试,并需符合FOF基金经理的任职条件;FOF基金经理在初次变更成为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前,也需通过相应类型基金的法律知识考试,并需符合相应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任职条件。
除ETF联接基金外,FOF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类型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。
四、基金经理考试大纲更新说明
对《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》有关内容进行了更新(见附件,以下简称“大纲”)。在大纲第六章“其他资产管理业务”下增加了FOF相关内容,包括FOF定义、对投资标的认知、资产配置理论原理、基金评价体系方法、费用收取原则、估值要求和方法、及其他FOF指引相关内容。在大纲附件“参考法规资料目录”中,增加了6部现行法规和1套参考资料,分别是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-基金中基金指引》、《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-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》、《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规定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自律管理规则(试行)》、《证券投资基金(上下册)》(高教出版社)。
2016年10月24日起,机构可以在人员系统中办理基金中基金(FOF)的基金经理考试预约、注册和变更等相关事宜。
附件:《基金经理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大纲》(2016年10月20日更新)
注1:本文封面照片拍于奥林匹克公园,取自顾红朋友圈,特别感谢!
注2: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“公募基金-公司管理-人员管理”栏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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